如我所說,及各學界學者研究結果。運動員最大收入來自於社會(企業)廣告,活動….等。國家是實施人們終身體育運動的教育與推廣,還有個人在工作與自由權的保障。一個國家要是只是用錢來誘惑選手參賽,只是造成反效果,而非正向思考(體委會有關運動選手生涯計畫研究)。個人工作權及自由權在憲法明定保護,而憲法應與時俱進來構思,體育非只限於教育思維,如今運動已經成為一個全球性巨大產業,應要立項外,應將體育運動員職業認定保護才是。 Tags: 2 comments 627 likes 10 shares Share this: unknown About author not provided View all posts